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保证责任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9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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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起点 | 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特殊: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
保证期间的长短 |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烟烟在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