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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保证责任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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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烟烟在网校”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保证责任的期限”考点总结

  

保证期间的起点 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特殊: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烟烟在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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