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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公司及各企业清算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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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果不其然”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营企业、外资企业清算组的组成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合伙企业: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外资企业: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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