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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复习指导: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举例和区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7
普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比如说:你朋友委托你替他买电脑,你找到卖家甲,以你自己的名义向甲买了电脑。之后你将电脑给你朋友,你朋友给你买电脑的钱和报酬。在这个例子里面,你和你朋友之间的合同就是行纪合同。你是行纪人。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例如:您如果买房子或租房子的话可能会委托房屋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给您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促成您和房主合同的成立,您与中介公司就这些服务达成的协议就是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例如:我信任您的审美眼光,于是委托您去帮我购买一套衣服,这时我是基于对您的信任而进行的委托,如果是其他人的话,我可能就不信任了,所以这不可以转让的。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

  (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纵情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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