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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4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所得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以及企业解散或破产后的清算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1)在业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在开业经营时账册上所记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包括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不但要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且还要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各国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内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内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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