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违约责任的免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6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般来说,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当事人一方违约是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造成的,在额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免责条款、法律有特别规定。
一、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具体来说,即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可以视不可抗力的影响变更、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均予以免除,即当事人不负违约责任。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方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