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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无效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9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伪装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如:当事人约定,对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只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因为有关人员如果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根据情况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影响合同的本质。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受雇用人从事雇用劳动期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伤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和劳动法的原则,是无效的。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另外,《合同法》还就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又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对其效力给予承认;但是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予以禁止。《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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