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