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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3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法律责任的主体

  《证券法》规定的可能承担证券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

  (1)未经允许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4)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

  (5)保荐人。

  (6)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9)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0)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工作人员。

  (11)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2)单位责任主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国家工作人员。

  (二)证券法律责任的类型

  证券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由于证券法规范主要由强制性规范构成,因此,证券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等法律责任为主,但是,不同类型的证券法律责任中同一性质的责任承担形式,以民事责任优先。为此,证券法明确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依照证券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法优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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