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证券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等诸多责任类型。违反证券法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处罚违反证券法的单位主体,以及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执法主体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证券民事诉讼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赔偿”,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形式繁多,包括“责令”形式的责任、警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
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证券市场禁入责任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违法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主要规定了如下证券类犯罪的罪名:(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