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协议收购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2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协议收购规则
收购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B.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C.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因此,C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