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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禁止的交易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31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1.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是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0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信息误导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即本章“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所列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行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四)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进行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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