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监管都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中,应当遵循以下六大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1.公开原则,是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公开,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决策。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保值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
2.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地位,在市场中机会平等。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参与竞争、公平地面对机会和风险。
3.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有偿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
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参与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欺人骗人。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一原则得到《证券法》的具体规则的充分贯彻。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1998)明确确立的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中的首要目标。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法中的具体规则,诸如发行上市保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义务与责任、关联融资、担保的限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均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接纵然称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包括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两者在主体、性质、依据、范围、手段等方面均有不同,两者相结合,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监管的权威性,又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