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证券法概述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发生在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中介服务关系、证券统一监管关系以及证券自律性管理关系等。
二、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证券法》统辖下一系列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行政法规,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
三、证券法适用的对象
《证券法》原则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
1.《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证券法》适用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4.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办法,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
《证券法》主要规范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据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发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的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准和监督。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具体有两种情况:
1.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上市:此类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2.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此类公司在境外上市视情况不同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事后到中国证监会备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到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事宜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如无不同意见,中国证监会即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依法阿进行审查。
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