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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13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公司登记确认的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2)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根据这一规定,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对于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应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如某公司主责资本为30万元,首次出资额必须6万元以上,其余部分可以由股东分期缴纳。这样首次出资额不仅满足最低3万元的要求,它是符合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又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6万元,如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1.2万元,则不能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要求,因此必须首先满足3万元的最低出资要求,其次3万元出资又达到注册资本为6万元的50%,满足了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

  (3)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实物出资是指以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所有权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必须达到9万元,才能符合法定条件,其余的则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调整,一是不再将非货币出资形式限制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种,而是规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二是不再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限制在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范围内,而是变换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此来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设立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预先核准登记。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5. 有公司住所

  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 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 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即将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转移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股东改为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3. 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2) 公司成立日期;(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况及其资本事项而设置的簿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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