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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难点解析:重整与和解的比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7
普通

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中关于“重整与和解”的相关内容,用表格的方式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可以方便大家更直观的记忆: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未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
(2)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 分组表决:1/2+2/3 不分组:1/2+2/3 
人民法院 批准 认可 
负责执行 债务人 债务人 
效力 债务人 √ √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烟烟在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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