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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四: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7
普通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四】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行为的相关要素

  1.主观要素: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

  2.客观要素:行为的手段、效果等。

  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二)行为的基本分类(2011年判断题)

调制行为(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 

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 

金融调控行为 

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计划调控行为 

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金融、电信、石油、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对策行为(市场主体)

横向对策行为

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太阳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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