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四: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7
普通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四】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行为的相关要素
1.主观要素: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
2.客观要素:行为的手段、效果等。
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二)行为的基本分类(2011年判断题)
调制行为(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 宏观调控行为 | 财税调控行为 | 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 |
金融调控行为 | 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 ||
计划调控行为 | 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 ||
市场规制行为 |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 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 |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 金融、电信、石油、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 ||
对策行为(市场主体) | 横向对策行为 | 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
纵向对策行为 |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