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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九:不同主体的责任追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7
普通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九】不同主体的责任追究

  1.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市场主体)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领域里的主体的责任追究类似,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2.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比如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太阳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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