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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不同主体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24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例如,调控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来源于宪法性的组织法或具体的经济法,其违反法定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就不可能是民事主体承担的私法性质的责任,而应当是公法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存在差异,对其能否追究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在法律规定上会有所不同,在司法救济方面也会不同。通常,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领域里的主体的责任追究类似,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此外,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由于调控主体本身的角色就具有多重性(如可能既是宏观调控的主体,有时行政主体或立法主体等),它在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者处以自由罚;同时,由于经济来源的财政补偿性,处罚的经济后果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一般也很难对其进行有实际意义的经济处罚,因此,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与受控主体有关的情况可能有两类:第一,在受控主体可以特定化的情况下,相关损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确的,如具体的预算单位、具体的纳税人、具体的银行违法行为等,都是可以归责的;同时,调控主体对于各类具体主体可能造成的损害,也是大略可以计量的。第二,当受控主体为不确定的多数人,且具体的个体足够多以及调控主体并无过错但却造成了可观损害时,在司法救济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是否要追究调控主体的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其责任,目前还是制度设计上的重要问题。

  单项选择题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责任中的赔偿性责任的是( )。

  A.国家赔偿

  B.超额赔偿

  C.立法赔偿

  D.罚款

  【正确答案】: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罚款属于惩罚性责任。

  【该题针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知识点进行考核】

  ◎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中,经济法强调赔偿责任是( )。

  A.等额赔偿

  B.少额赔偿

  C.超额赔偿

  D.均额赔偿

  【正确答案】: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上,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该题针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知识点进行考核】

  判断题: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

  【正确答案】:Y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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