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8-23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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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依据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有关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一致。
(三)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