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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8-17
普通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六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l日、3日、5日、l0日、l5日或l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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