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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8-16
普通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六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是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就个人纳税人而言,其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应就其销售全额纳税。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例】多项选择题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销售下列( )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A.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B. 翻新轮胎

  C. 对污水处理劳务

  D. 超市销售的农产品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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