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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保管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8-09
普通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 具体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判断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仓库签订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乙保管甲的一批货物。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自交付货物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如合同未约定储存期间,乙仓库可随时要求甲公司提走货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公司在仓单上进行背书后,即可将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让与丙企业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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