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2026中级AI畅学旗舰班7折
  •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定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7-22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B.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C.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D.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24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