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董事等资格和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6-22
普通

  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3中级-畅学旗舰班

15位师资全享 4小时内答疑

热门课程了解详情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扫码/截图找组织

公众号

zhongji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