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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1-10
普通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设立条件

  除了有损国家主权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国家发展的、破坏环境的及有损中方合作方利益等之情形国家不予批准,其它都属允许范围之内。

  2、设立程序

  提交材料、申请报批

  3个月——报审后三个月内获知是否通过审核

  1个月——获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意】

  ①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6)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7)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①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②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单选】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其拟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下列选项的出资方式,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

  A.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另外,劳务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本题D选项是以母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境外的借款进行出资,这是符合规定的。

  【多选】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在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B.在2008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

  C.2008年11月1日,中方合营者已缴付出资200万美元,若无特殊情况,外方合营者也应缴付出资200万美元

  D.在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允许其先注册登记,再根据出资额一次或分期缴纳出资,所以A选项所述是正确的。B选项所述,在2008年8月1日,该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法律规定,实缴资本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现实收资本120万美元,已占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的15%,所以B选项也正确。C选项所述内容为,中方与外方合营者在2008年11月1日,应缴付的出资均为200万美元。但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根据这一规定,本题显然缺少一个条件,没有说明中外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同,所以出资额相同的说法不正确。D选项正确,符合出资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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