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预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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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普通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 | 投资人数 |
有限责任公司 | 1--50人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 2--200人 |
普通合伙企业 | ≥2人 |
有限合伙企业 | 2--50人 |
(2)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无法定要求 |
有限责任公司 | 3万元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10万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合营企业 | 3万元 |
证券公司 |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取决于经营范围)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大于20%且大于3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不得低于10万,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
(4)出资形式★
①股东可以用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出资义务
①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③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6)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做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