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0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工作安排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琼财会[2009]1810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9]41号)的要求,现就2010年度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安排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指导监督,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考办)负责组织实施。省会考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姚志伟担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江丽和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陈玲担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两厅共同派出。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区设置
全省只设海口、三亚两个考区,其中海口考区包括海口、儋州、琼海、万宁、澄迈、定安、文昌、屯昌、琼中、白沙、临高、昌江、洋浦开发区等13市县和省直报名点;三亚考区包括三亚、陵水、保亭、五指山、乐东和东方等6个市县。
四、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报名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01]11号)精神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报考初级资格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考中级资格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学历之前与之后,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之和。
3.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中、初级资格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名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5.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要求如下:
(1)应届毕业生是指在考试年度(2010年)可毕业并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能够证明考生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各考试报名机构和报名点在组织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二)报名办法
从2010年度考试报名开始,全省各考试管理机构均应开展网上报名工作,按照下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报名者从省财政厅网站(mof.hainan.gov.cn)链接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test1.acc.gov.cn)网站页面,按步骤填写报名信息,打印出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并经所在单位意见及签章后,携本人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相片审查并交费。
各报名点应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点管理系统(http://test6.acc.gov.cn/bmd)网页上按规定工作流程完成报名确认工作,除确认报名报名资格外,要重点审查报名人员自行上传的相片是否符合要求。在报名人员现场缴费之后,报名点应打印输出一式叁份网上报名确认信息表,省会考办、报名点和报考人员各留一份,以便查验。
五、报名费标准
按琼价费字[1997]124号文执行,报名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上缴国库。
级别 | 报名费 |
初级 | 90元 |
中级 | 3科:110元; 2科:90元; 1科:45元 |
六、考试大纲、教材及培训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用于2010年度的考试。请各报名点做好考试用书的宣传、征订和发放工作,组织考生自愿订购考试用书,禁止兜售非指定用书及搭售各类习题集、模拟试题等书籍、资料。
(二)考前培训工作由社会各办学机构自行组织。各社会办学机构不得以“省财政厅指定”、“XX财政局指定”为名招生,严禁借机强行组织考前培训。
七、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30日在《海南日报》通告报名事项。
(二)2009年10月11日前,各报名点到省会考办领取报名资料、非税收入票据。
(三)2009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考生报名。
(四)2009年11月5日前,各报名点向省会考办报送考试报名情况和考试用书征订情况,缴销非税收入票据。
(五)2010年3月1日前,落实考试考场安排情况。
(六)2010年4月10日前,完成全省考点、考场安排。
(七)2010年4月30日前,各报名点到省会考办领取并核发准考证。
(八)2010年5月8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上报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九)2010年5月13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十)2010年5月15日、16日举行考试。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表: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5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6日 | 9:00—11:30 | 经济法 |
(十一)2010年6月25日前,省会考办完成考试评卷工作,经省人事部门检查验收后,将全省考试成绩数据、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及检查验收报告分别上报全国会考办、人事部、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十二)2010年7月14日前,公布考试及格标准和考生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省会考办会同有关单位为考生提供有偿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等情况。
(十三)2010年8月10日前,通过报名点发放成绩单。
(十四)2010年9月10日前,发放合格证书。有关部门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1]11号)的有关规定。
(十五)2010年9月30日前,对存在漏评、合分、登分有误需要更正成绩的,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并上报全国会计考办。
(十六)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2010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八、其他事项
(一)为了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各单位在报名、组织考试和核发合格证书时要严格遵守全国会考办的有关规定,照章办事,自觉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考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二)各地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全国会考办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共同抓好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