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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税款征收规定(上)

2013-05-30
普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税款征收规定(上)

  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包括4项规定:税收优先执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前提: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 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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