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4月15日起
内容摘要: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4月15日-4月22日。报名方式: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天津会计”(www.tjkj.gov.cn)网站,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订购教材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成功后,考生必须打印出“2013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此表经单位人事部门和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参加考试。
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报名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精神,现将我市参加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月14-15日;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0月26-27日。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9月14日至15日(每半天1个批次,共两天4个批次)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4:00-17: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0月26日(星期六)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14:00-16:30 财务管理
10月27日(星期日) 9:00-11:30 经济法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条件审核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4月15日-4月22日
(二)报名方式:按照全国会计考办要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天津会计”(www.tjkj.gov.cn)网站,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订购教材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成功后,考生必须打印出“2013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此表经单位人事部门和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参加考试。各单位应严格审查报名条件,考生不符合报名条件报考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三)审核验证:考试结束后,成绩合格的考生凭加盖单位公章和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公章的“2013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初级资格的应届毕业生提供2013年取得的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报名点办理报考资格验证手续,经验证合格的考生方可办理领取合格证书手续。
四、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津发改价费〔2012〕第814号]文件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567号]文件批准,考务费每人每科51元。
五、相关问题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也可报名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此类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工作单位填写应届毕业院校名称,学历填写目前已取得的最高学历。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取得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的,在学期间不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取得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累加计算。
(五)对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3年度考试。考试辅导教材可由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自愿选订。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