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和税率等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注意具体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难点: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纳税人性质 | 在境内的居住时间 | 来源于中国境内 | 来源于中国境外 | ||
境内公司支付 | 境外公司支付 | 境内公司支付 | 境外公司支付 | ||
非居民 | 居住时间≤90天(或183天) | 征 税 | 不征(优惠) | 不 征 | 不 征 |
90天(或183天)<居住时间<1年 | 征 税 | 征 税 | 不 征 | 不 征 | |
居民 | 1年≤居住时间≤5年 | 征 税 | 征 税 | 征 税 | 不征(优惠) |
5年<居住时间 | 征 税 | 征 税 | 征 税 | 征 税 |
(三)税目(3大类共11个应税项目)
(第一类)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内容上: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第二类)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2.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工商登记情况 | 纳税义务项目 | |
变更为个体经营 | 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 | |
不变更 | 1.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
2.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 |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照承包、承租所得项目 |
(第三类)基本上是20%比例税率计税
1.劳务报酬所得——独立劳动(29项)
税目的特殊:
(1)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3)对非雇员的营销奖励。
(4)个人兼职收入。
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注意:
税目的特殊: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负的特殊: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负14%。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殊: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免税的利息所得:(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殊项目: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也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偶然所得
(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