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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原创 2013-03-22
普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标准扣除的费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月计征)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3500)或4800元(三类特殊人员))×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1:从2011年9月1日起,费用扣除调整到3500元,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 500元的不超过1 455元30
2超过1 500至4 500元的部分超过1 455至4 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 500至9 000元的部分超过4 155至7 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 000至35 000元的部分超过7 755至27 255元的部分251 005
5超过35 000至55 000元的部分超过27 255至41 255元的部分302 755
6超过55 000至80 000元的部分超过41 255至57 505元的部分355 505
7超过80 000的部分超过57 505元的部分4513 505

  注意2: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2.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原则:单独作一个月,不扣费用,年终奖金全额×月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情况一: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

  则当月工资、薪金应纳个税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税分别计算。

  情况二: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月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上述方法也适用于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

  【提示2】除此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也应该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3.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外国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原则:年终奖金×年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是对那些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同时兼任在华机构职务,对其所取得的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税。

  4.对于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个人若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的工资所得计算征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入该月份的工资所得计算征税。

  6.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7.特殊工资收入(难点)

  (1)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12年)平均计算。

  (3)退职费的处理

  A.对职工取得正常的退职费免税。

  B.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不符合退职规定的收入,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年计征)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注意:

  (1)查账征收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的标准扣除,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④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⑤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⑦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⑧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⑨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核定征收

  国家对特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年计征)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是指按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加工资、薪金;

  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3500元。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2×2000元(3500元)=(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上缴承包费用+承包期间工资-12×2000(3500))。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加成征收)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纳税所得超过20000元的:(加成征收注意条件)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20%)×30%或40% -速算扣除数

  (4)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征30%,实际税率14%)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2)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1-20%)×1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提示】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次计征--实际是按月)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税费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税费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一20%)×20%

  注意: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次计征)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注意:

  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也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次计征)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捐赠支出项目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并非应税收入)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项目包括: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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