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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原创 2013-03-20
普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一)一般规定

  1.营业额的确定是关键--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注意:

  (1)纳税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

  (4)纳税人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税额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6)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具体行业的计税依据

  1.运输业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如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则应该包括建设方所提供的材料价款)。

  (3)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4)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A.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

  B.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C.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注意: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D.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即手续费)为营业额。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保险业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③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4.邮电通讯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4)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业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6.娱乐业——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7.服务业

  重点:

  (1)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2)旅游业

  ①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告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租赁业务: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8.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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