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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12月8日-12月13日报名

2008-12-03
普通

关于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位考生:

  按照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考[2008]1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67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636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的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12月8日至12月13日,直接登陆http://test.acc.gov.cn网站报名

  2、报名资格审查及缴费、确认时间:12月15日至12月20日,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双休日不休息)。

  (三)报名地点

  1、网上报名:

  ①考生应自行上网报名;

  ②对没有上网及采像条件的考生,市区设有一处报名服务点(地址:中华会计函校〈大北庄89-2栋〉,联系电话:2323637),当涂县设一处报名服务点(地址:当涂县会计函授站,联系电话:6711430),免费为考生提供网报服务;

  工作时间是12月8日至12月13日,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2:00-5:30(双休日不休息)。

  2、报名资格审查及缴费、确认地点

  市区:中华会计函校(大北庄89-2栋),联系电话:2323637;

  当涂县:当涂县会计函授站,联系电话:6711430.

  (四)报名程序

  1、自行登陆 http://test.acc.gov.cn 网站,查看报名须知,进行报名,没有上网条件的考生前往报名服务点上网进行报名;

  2、打印报名表,考生签名后,自送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行政公章;

  3、携带签章后的报名表、有效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等有效证件,前往报名资格审查及缴费地点,进行报名确认。

  4、示意图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每个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级别的考试。

  三、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四、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五、收费标准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培训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考务报名费:66元/门(依据皖价费[2006]240号文)。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统一采取网上采集相片,为了确保相片质量,请考生采用高质量、高像素摄像头。

  (二)考生填写报名信息时必须正确填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三)请各位考生保留好报名缴费收据和报名信息确认表,以便领取准考证。

  (四)准考证发放时间: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节假日休息),凭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视为无效证件)领取

  (五)参加考试时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过期身份证视为无效证件,不予参加考试。

  (六)资格证书发放:

  1、考试全科合格人员由市人事局办理资格证书。

  2、中级部分科目合格人员由市会考办按有关规定核发成绩通知单。

  (七)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的,即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报考。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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