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师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做好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衔接工作,实施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的财政监督检查,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4、27条规定: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时间要求: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同时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对持证人员2003年以后的继续教育、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专业技术资格变动、学历变动,受表彰、奖励、处罚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更新、注册,建立完整的持证人员信息档案。
四、会计人员享有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持证会计人员,请到石河子市职业技术学院(原商业学校)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补学规定学时并取得合格证后,办理监督检查手续,补学时间2007年9月底以前。
五、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安排专人将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收齐,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监督检查注册信息申报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有相关资料于2007年3月1日前,报石河子财政局会计学会(西小路会计培训中心)审核。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监督检查注册手续,并加盖监督检查合格章。
六、为了鼓励从业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理论学术研究,凡是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含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视同参加当年的继续再教育;凡在省级以上会计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地区级两篇会计专业学术论文,可以免当年的继续再教育。
附上报资料:(用A4纸复印或打印)
1、2003年以后的继续教育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变动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变动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变动证明原件;
5、受表彰、奖励、处罚复印件。
6、会计从业资格证监督检查注册信息登记表
石河子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