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报考须知
2005-07-24
普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5] 96号)精神,现将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将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的要求,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成的全省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形式为开卷笔答。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试卷的阅评工作按照全国会计师考办的要求,由省会计考办组织实施,集中阅卷。
二、考试报名条件
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方法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会计考办报名。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会计考办负责;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会计考办参照确定。报名资格要求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8月底。
我省会计考办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国合格成绩证、省合格成绩证的制发。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拟定我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事厅负责确定我省合格标准。
四、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报名时必须填写《2005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同时出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并提交1寸免冠近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各1份。
各县、市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要对报考人员报名表进行审查,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文件等的审查,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将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的要求,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成的全省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形式为开卷笔答。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试卷的阅评工作按照全国会计师考办的要求,由省会计考办组织实施,集中阅卷。
二、考试报名条件
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方法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会计考办报名。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会计考办负责;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会计考办参照确定。报名资格要求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8月底。
我省会计考办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国合格成绩证、省合格成绩证的制发。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拟定我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事厅负责确定我省合格标准。
四、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报名时必须填写《2005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同时出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并提交1寸免冠近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各1份。
各县、市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要对报考人员报名表进行审查,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文件等的审查,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