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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12月19日开始报名

2007-12-18
普通

内容提示:

  1、全省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9日9:00至12月31日16:00

  补报名时间:2008年1月2日9:00至1月6日16:00

  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考生于报名和补报名期间,登陆www.gzpta.gov.cn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本人电子照 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长宽比为1.2-1.5,大小10-20Kb之间),考生可在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查询审核结果,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交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资格审查联系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蓉。联系电话:0851—6810676.

  2、考生报名成功后,于2008年6月12日至6月19日16:00点,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9)5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考全科(五科)的收报名、考务费200元,报考四科为160元,报考三科为130元,报考两科或一科为120元


查看原文: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黔人通[2007] 289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1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0日至22日举行。时间及科目见下表: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表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学历(学位、职称)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时间(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法律工作的时间) 
经济、法学类专业
(一)大学专科
(二)大学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三)硕士学位
(四)博士学位
满四年
满二年
满一年
不受本项限制
非经济、法学类专业
(五)大学专科
(六)大学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七)硕士学位
满六年
满四年
满二年
(八)中专毕业 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二年
(九)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者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三、部务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知识》两个科目的考试。正保会计网校

  四、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办法

  1、我省报名时间为2007年12月19日9:00至12月31日16:00

  补报名时间为2008年1月2日9:00至1月6日16:00

  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考生于报名和补报名期间,登陆www.gzpta.gov.cn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本人电子照 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长宽比为1.2-1.5,大小10-20Kb之间),考生可在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查询审核结果,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交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资格审查联系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蓉。联系电话:0851—6810676.

  2、考生报名成功后,于2008年6月12日至6月19日16:00点,登陆www.gzpta.gov.cn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9)5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考全科(五科)的收报名、考务费200元,报考四科为160元,报考三科为130元,报考两科或一科为120元

  4、考生可于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月11日在各市(州、地)、县(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订购考试指定用书。各市(州、地)国税局征管科(处)须于2008年1月14日将汇总订购情况上传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五、考场设置

  我省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贵阳

  六、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其中: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知识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全部在专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声不带编程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免套、非立式)。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即第一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二科(即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报考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二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符合报考条件参加滚动考试的往年度考生,网上报名时应填写往年度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效,责任自负。

  八、证书发放

  凡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者到贵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合格证。

  各地及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并将考试要求通知到有关人员,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

  附件1:《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件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3: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注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近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了《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3号)。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对贯彻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问题

  文中所说“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具体办事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暂没有办事机构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领导小组的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

  二、关于考试科目的知识内容问题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其中《税法(一)》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方面的法律、法规;《税法(二)》主要内容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税务代理实务》侧重税务代理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税收相关法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财务与会计》则侧重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

  三、关于《实施办法》中涉及与考试条件相关年限的计算问题

  文中“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四、关于非经济类、法学类问题

  《实施办法》第六条中所提“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五、关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界定问题

  “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六、关于各地组织培训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所说“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是指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培训事宜。

  七、关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考生考试问题

  鉴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属首次举行,1999年不安排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及外籍考生参加考试,以后何时允许其参考,另行通知。

  附件4:

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问题的通知
国税注字[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1999年11月10日,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要求就该文中的“从事税务相关工作”问题作出具体解释。经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意,现就该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这一解释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解释是一致的。

  各地在具体组织报名时,一方面要注意前后文件政策精神的衔接,另一方面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5: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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