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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07年注税师考试1月11日-16日网上报名

2007-01-03
普通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沪人考[2006]111号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国际商务师职(执)业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以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2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4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连续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有困难的考生可到现场咨询报名并缴费。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1月11日上午10:00-16日下午4:00,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

  考生网上报名时,本人应牢记报名序号,正确输入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三)现场缴费确认时间为2007年1月19日-23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现场确认缴费点地址为:

  1.上海市物资局电大(龙华路1833号森南酒店内601室,近中山南二路)

  报名咨询点代码:3232

  报名咨询电话:64037096

  2.上海市人力资源培训学校(塘沽路484号3楼,近四川北路)

  报名咨询点代码:3838

  报名咨询电话:63930918   63649678

  现场确认缴费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如上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本市老考生现场确认缴费,须完成网上报名,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携带2006年度准考证直接办理确认手续。

  在外省市参加2006年度考试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缴费时还须持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转考证明报名,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应于2007年5月21日上午10:00-5月26日下午4:00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网上报名问答》,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内查询。

  (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

  六、考生须知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

  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由考试院向考生提供草稿纸,考后回收。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考试成绩考试后两个半月可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成绩查询”栏目上自行下载打印。

  成绩查询电话:95001966   95001263(人工台)

  (二)领证时间为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地点为相应报名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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