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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注税行业年检工作要求比较高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06-08-15
普通

  注税年检还在进行

  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于7月中旬分别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以来,全国各地2006年度注税行业年检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人士反映,此次协会的年检与税务机关的年检一并进行,不仅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而且采取了由县(区)国税局、地税局重点检查,省级管理中心复查,总局抽查的办法进行,与往年相比要求高了,标准严了。

  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年检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的第一次年检,从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出发,有关部门从严规定了此次年检的项目、处理标准、方式和程序。

  税务师跨所执业难过年检关

  执业注册税务师是此次年检的对象之一。《通知》规定,执业注册税务师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本次年检不予通过。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这一规定,一些被发现有跨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将面临被注销执业证书,不得继续执业的处罚。

  《通知》还规定,执业注册税务师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或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也将不能通过年检,并不得继续执业;执业注册税务师凡具有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或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情形之一的,也将不能通过年检。

  对于上述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执业注册税务师在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将注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通知》还明确,执业注册税务师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将会受到向社会公告或注销执业证书等处理。

  除了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是此次年检的对象之一。根据《通知》规定,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据记者了解,辽宁等地对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采取了由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的办法。

  税务师人数不足的事务所将被注销

  各税务师事务所是此次年检的重点检查对象。对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通知》从执业资质、执业行为、财务管理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在执业资质方面,《通知》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服务厅的“一机多卡”),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在执业行为方面,《通知》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凡具有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等情形之一的,将不能通过年检。有关部门将责令这类税务师事务所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如果情节严重,有关部门将收回事务所的执业证,事务所停业进行整改。事务所如果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向社会进行公告。

  在财务管理方面,如果税务师事务所具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情形之一的,将不能通过年检。有关部门将责令这类税务师事务所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如果情节严重,有关部门将收回事务所的执业证,事务所停业进行整改。事务所如果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注销事务所的执业资格。

  据了解,今年注税行业的年检主要采取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地、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省局管理中心复查和全国重点抽查的方式和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将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并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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