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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0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03-12-22
普通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03]21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一)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6月25日至27日行。

  (二)科目考试时间:

  6月25日 下午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6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7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名条件、管理办法和报名要求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人员(附件1),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管理办法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5科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从2002年开始);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三)报名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放宽报名条件。

  2、老考生报名参加2003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只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填写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3),对上一年度报名时的档案号考生要如实、准确无误填写,并把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在报名表的背面。

  3、新考生报名参加2004年度的考试,报名时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填写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2),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在报名表的背面;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指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工作)年限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税务代理机构(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收业务工作年限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2004年1月5日至9日

  (二)报名地点: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三)报名程序: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到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报名。考试报名费每人15元,考务费每科27元。

  四、考试注意事项

  (一)《税务代理实务》试题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需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静音和无编储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部门发放回收。

  (三)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作为下年度报考或办理合格证书时使用。

  附件:

  1、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七)对于在全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法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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