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的学历;
2.会计或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持有以往年度的准考证、单科合格证和成绩通知单视同符合以上报名条件。
二、免试条件
2003年12月31日前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省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4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4年9月17日至19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7日下午14:00——17:00审计
9月18日上午9:00——11:30税法
下午14:00——17:30会计
9月19日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14:00——17:00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04年3月20日至4月10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每位考生每科交纳考务费65元。
2.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等,此证须在参加考试时出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2张(供准考证等使用),并填写《200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单》。报名工作人员依据考生填写的《200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单》有关项目为报考的基准数据录入,工作人员将打印出一式两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管理表》,其中一份由考生复核签字交由工作人员留存,因填写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3.全省统一采用IC卡进行报名管理。考生每人一卡,考生个人的报名信息将存入发给考生的IC中,从报名开始直至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的所有档案将通过考生所持的IC卡进行管理。考生领取教材、准考证、成绩单、查询信息时应出示IC卡。长期有效,如遇遗失可以申请补办。
4.申请免试者须在报名时填写《免试申请表》两份,并须交验有关职称证书原件,同时另交照片两张及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5.成都市区设有三个报名点: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红星中路二段100号亚新大厦10楼,电话86740016、86750362)、四川省会计咨询培训部(太升北路28号华信大厦3楼,电话86943673、86916695),成都市财政局(金家坝街5号,电话86265511、86270307)。成都市各区县及各地州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当地地方考办(财政局)确定的地点报名。
6.四川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定,并按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和考前培训
(一)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4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省考试办公室组织四川全省的发行工作,各地考试办公室负责当地考试用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考生报名时向报名点预订所需考试用书。
(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并通过信息台及网站于当年12月向社会公布。成绩发布后,省考试办公室通过各地州考试办公室向考生发放成绩通知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0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当地考试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参加考试的,适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全国考试办公室联系报名事宜。(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邮编100081,电话010-68721166)
四川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