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2004-03-04
普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论著、论文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经省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4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4年9月17日至19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7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8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9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全省报名起止时间为2004年3月18日至4月4日(星期六、星期日照常报名)。
(二)报名地点
1、各市州的考生到当地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点报名;
2、省属和中央在长沙的单位的考生到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分科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并按规定每科交纳报考费和试卷费50元。
2.报名时,报名人员须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湖南省考区报名登记表》,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二张(供准考证等使用)。
3、各市州考办应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定,并按省考办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行工作。
(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办、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办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帮助考生解决备考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准确的把握各科考试的复习重点,省考试委员会决定加大考前培训力度,由省注协举办普通班、强化班和串讲班,包括挑选本省资深教授、著名辅导教师担纲主讲普通班各科课程;聘请北京市CPA考试课题研究组权威专家和全国著名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专家来湘为强化、串讲班讲课。凡未参加全国或省考办举办的CPA考试考前师资培训班的人员,不得担任我省CPA考试考前辅导授课教师。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省考试委员会、省考办、省注协的名义举办考前培训班和出售考试辅导教材。
(四)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并在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专刊,集中回答考生在复习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考生可在报名时订购或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查阅。
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办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0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当地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全科成绩合格者,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于每年7月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必读》,该资料收录了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考办公开办事日程安排、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常见问题解答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并按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工作日程时间办理有关考务事项。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各市州考办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参加考试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发布报名简章,报名工作将在200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进行。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论著、论文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经省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4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4年9月17日至19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7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8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9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全省报名起止时间为2004年3月18日至4月4日(星期六、星期日照常报名)。
(二)报名地点
1、各市州的考生到当地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点报名;
2、省属和中央在长沙的单位的考生到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分科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并按规定每科交纳报考费和试卷费50元。
2.报名时,报名人员须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湖南省考区报名登记表》,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二张(供准考证等使用)。
3、各市州考办应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定,并按省考办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行工作。
(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办、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办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帮助考生解决备考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准确的把握各科考试的复习重点,省考试委员会决定加大考前培训力度,由省注协举办普通班、强化班和串讲班,包括挑选本省资深教授、著名辅导教师担纲主讲普通班各科课程;聘请北京市CPA考试课题研究组权威专家和全国著名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专家来湘为强化、串讲班讲课。凡未参加全国或省考办举办的CPA考试考前师资培训班的人员,不得担任我省CPA考试考前辅导授课教师。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省考试委员会、省考办、省注协的名义举办考前培训班和出售考试辅导教材。
(四)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并在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专刊,集中回答考生在复习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考生可在报名时订购或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查阅。
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办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0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当地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全科成绩合格者,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于每年7月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必读》,该资料收录了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考办公开办事日程安排、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常见问题解答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并按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工作日程时间办理有关考务事项。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各市州考办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参加考试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发布报名简章,报名工作将在200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