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2006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各县市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06年5月20、21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初级资格: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中级资格:
5月20日 9:00-11:30 财务管理14:00-16:30 经济法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底。
四、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46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报名方式
(一)各县市区考生,到本人所在县市区指定地点报名;市直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考生按部门汇总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2967678,报名地点:济宁人才大厦。市人事考试中心受理报名时间为11月7日至9日,各县市区、各部门、企业、高校可根据此时间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报名时间。各县市区、各部门、企业、高校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时,除提供考生相关报名资料外,还需提供考生汇总表和中、初级考生人数。各县市区、各部门、企业、高校于10月20日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报名信息卡等报考资料。
(二)考生报名时需提交学历证书、必要的资格证书(指经济、统计、审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填涂好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上的照片为近期黑白一寸免冠照片,要求照片表面光洁、平整、人像清晰,在粘贴时请注意阅读信息卡上的粘贴说明。
(三)考生于2005年12月1日至5日到济宁人事信息网(WWW.JNRSJ-SD.GOV.CN)复核本人报考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级别、报考科目错误的考生需在12月9日前向报名点提交书面更正错误申请,报名点审核汇总后于12月14日前报市人事考试中心。
六、由于中级资格考试实行两年滚动管理,2005年度通过部分中级考试科目的考生,在2006年度考试报名时必须正确填涂2005年度考试的“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或填写错误导致2006年的考试合格成绩与2005年的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其后果自负。对已参加2005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由于丢失准考证而不能正确填涂档案号的,请到济宁人事信息网查询。
各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将报名点的设立情况、报名时间和有关考试政策调整的情况及时地通知考生,尽量避免漏报、错报情况发生。
七、考试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部署好本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考务规定,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宣传力度。
(二)抓好巡视检查。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和巡视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
(三)落实责任制度。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同省里签订考务工作目标责任书,接受省人事厅、财政厅的监督、检查,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济宁人事信息网
20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