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利权企业所得税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十年?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专利权,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按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合同未约定使用年限的,则按法律规定的专利权剩余保护期限摊销。自创申请的专利权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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