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5个前提条件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进行了修订。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5个前提条件是什么呢?来一起看一下吧!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时表明客户取得相关控制权,这五个条件分别为: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不能够同时满足的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确认“合同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甲乙双方就乙方退场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核价1.2亿元,甲方拨付工程款累计1.22亿元,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履行后续义务,其中200万元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补偿,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15日退场,退场前完成各项交接工作。意味着200万元无需退回,可以确认为乙方的收入。
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以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如果在合同满足相关条件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相关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例如】甲乙双方关系到位,合同尚未签订,但是施工企业已经进场施工,甲方也支付了相应的合同款,只是双方合同细节尚未达成。后续合同签订手续完备后,对于在合同完备手续之前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履约进度确定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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