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111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