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享暂不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未享优惠的可否追补优惠?

来源: 国际税收管理处 2020-12-07
普通

【问题】

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案】

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7)88号文的规定,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发生的利润再投资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的规定进行追补享受。

正保会计网校财税问答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