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退休人员发放供暖补贴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已经进入供暖期,有单位给在本企业已退休的人员发放了供暖补贴,该供暖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供暖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给退休人员发放的供暖补贴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供暖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供暖补贴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给退休人员发放的供暖补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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