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案】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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