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最新热点问答 及时了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下面我们来看看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最新热点问答,及时了解!
问:2020年7月1日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操作可以实现扣除当年累计减除费用?
答:在人员信息采集界面“入职年度就业情形”处据实选择即可实现。
问:2020年7月1日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如何操作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在人员信息采集界面“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处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并通过《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表单进行申报。
问:哪些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按照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问: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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