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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1%后,会计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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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近期纳税人们都在关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3%降为1%后,会计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1%后,会计如何开具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1%后,会计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规定: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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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正保会计网校在线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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